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房产律师 >

处理工程部关于项目事故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3-08-22 21:0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点击:
两位领导: 工程部关于xx项目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下。 鉴于检测报告为我司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单位做出的,建议先要求对方(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检测报告后的内容予以书面认可,用书面的形式将事实及责任固定下来,再根据公司领导的处理意见,依据《施工

 两位领导:

     工程部关于xx项目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下。
     鉴于检测报告为我司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单位做出的,建议先要求对方(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检测报告后的内容予以书面认可,用书面的形式将事实及责任固定下来,再根据公司领导的处理意见,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石家庄房产律师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对方相关违约责任:
    《专用条款》第12.2.1条约定:由于独立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则独立分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1)若该分包工程延期完工不影响京东商城亚洲 1号沈阳仓储第一期项目总工期,延期一天,按50000元/天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超过30个日历天,则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独立分包人须向业主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或者150万元违约金,以金额较大者为准;(2)若该分包工程延期完工影响到项目京东商城亚洲 1号沈阳仓储第一期项目总工期,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法律后果均由独立分包人承担。
    《专用条款》第12.3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如经整改仍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则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独立分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专用条款》第12.4条约定:独立分包人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业主有权视情况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业主选择解除合同的,独立分包人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通用条款》第10.1.2条约定:因独立分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独立分包人自行修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业主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责任编辑:令狐冲)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