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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杀婴案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吗

时间:2013-05-29 16:15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长春杀婴案死者家属不满判赔1.7万中 如果被告人他不愿意签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办法;如果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也会被驳回。大家对这如何理解? 石家庄刑事律师 李建朋答复: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因受到犯罪

 

       案情简介:长春杀婴案死者家属不满判赔1.7万中            “如果被告人他不愿意签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办法;如果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也会被驳回。”大家对这如何理解?
       石家庄刑事律师李建朋答复: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受害人有就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1年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失的解释为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最高法《人损解释》采用的劳动能力、继承丧失说。
2003年,精神 损失,死亡赔偿金单独列开,分别分十七条,和十八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现在的立法越来越对受害者不利,受害者要想得到赔偿越来越难,这是法制的退步啊!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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