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法明辨尚法明辨尚法明辨

民间借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出生日期:19x年x月24日,身份证号:4x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家窑村,电话:17777830392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出生日期:19x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45x3,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x号院5号楼,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申请将贵院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4071.73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34929.19元;

以上合计949000.9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变更为: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759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及手续费损失271401元;

以上合计109216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因起诉时原告自认被告用公司应收账款98462元抵扣借款,但被告庭审时不认可。故原告将这98462元款项从被告已还款项中扣除,特向贵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尚法明辨 » 民间借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