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教大家一个问题,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提请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施工所在地法院提供诉讼。但合同签订时,这一条两个解决的方案双方都没选择。现本案已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刚才承办法官打电话给我说:第一个管辖视为没约定,应该按第二个约定管辖来,要移送到施工所在地法院。我回答他,这两个管辖当事人都没选择,因此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受理。想问问大家,这法官说的管辖是否对?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答复:应该适用合同的一般管辖 被告所在地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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