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xxx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的必要,现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对xxx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情,悔罪之心明显。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出现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可能,其本人也承诺不会产生翻供、改供、窜供的行为,会积极配合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
二、xx能如实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应认定为立功。
三、xx无犯罪前科。
四、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xx文化水平较低,是受人之托采购药品的,且有授权委托书,主观恶性不大。
五、xx家庭贫困,父母多病,其中一人还患有残疾,xx作为家中唯一顶梁柱,若能取保候审,则能大大缓解家中的经济与生活压力。
六、如贵院同意对xx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作为保证人监督xx遵守相关的规定,保证侦查、审查起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为体现少捕慎捕的刑法精神和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辩护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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