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货币,因为她的确是不知情的,骗她的人也承认自己是骗她的,而且骗她的人还是被人胁迫,威胁之后骗的她,因为在家里,她同事骗她,说让她帮忙给设计个代金券,自己并不知道是设计假钱的事。因为她跟那印假钞的人没有关系,只是她这个同事联系的她,请她给帮忙的,其他什么印刷假钞方面的她是一概不知。她同事就是说,他把朋友的两张代金券给弄丢了请她帮忙设计,设计好了他在还给朋友。还说设计好了,给他俩500块钱,我媳妇就说我就是给你帮忙,俺不要钱,俺就是出于同事关系给帮的这个忙。这种情况她属于过去犯罪还是什么?且假钱没有流通到社会,而且造出来的假钱仿真度低,一眼就能看出是假钱。行为人不知情,是被骗的,而骗她的人也承认是骗她的,可以说是过失犯罪吗? 石家庄律师:共同故意犯罪毋庸置疑,被胁迫只是主从泛的区别。代金券不能随便制作,它有货币功能,这点应该是明知的。不能因为一看就是假的就不构成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被利用、欺诈,胁迫只能认定为从犯。最高刑直至死刑,但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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