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09年利用a公司注册资本与他人共同成立新公司b,a公司实际上经营业务是与b公司是一样的,只是工商登记上个别字不一样。b公司成立后,刘某给老公司客户发函说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了。 另,b公司使用的厂房是刘某当初以a公司名字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也是a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a公司的设备现被b公司无偿使用5年了。刘某也是b公司法人代表,现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刘某刑责可以么? 相关观点:刘某属于职务侵占的共犯。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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