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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成因及应对

时间:2012-04-29 08:45来源:石家庄法律援助网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 点击:
冤案的成因及应对办法,为民伸冤的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五十八章》)赵作海案件似乎正迅速由坏事变为好事,成为推动中国刑事法治艰难向前的标志性事件。
  石家庄律师:首先,赵作海案件推动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早在2005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就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试图就刑事证据方面一些重要的、各方有可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死刑案件证据的运用等,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由于刑事证据的许多问题都涉及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定受到了来自公安系统的强烈抵制,因此,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两个证据规定”的文本在2009年就已经起草完成,但一直未能通过实施。2010年5月,赵作海案件的曝光将中国实践中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反对“两个证据规定”的意见受到极大抑制,于是在赵作海案件曝光后不到一个月,“两个证据规定”迅速通过。
  其次,赵作海案件对本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早在2003年,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就被列入上届(第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此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组织北京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机关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并提出了多个征求意见稿。然而,由于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学界就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达成的以强化人权保障为侧重点的修改思路受到了来自公安系统的强烈反对,因而在上届全国人大期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直未被提交讨论。200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再次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由于人大法工委和学界与公安系统在修改思路方面的对立依然严重,因而自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一直没有进展。但在赵作海案件曝光后,情况迅速发生变化。2010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列入了2011年立法规划,表示争取在2011年完成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落实这一规划,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2月27日两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北京的专家、学者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紧锣密鼓地进行了三次讨论,内容涉及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刑事和解、侦查、起诉、简易程序、缺席审判、未成年人诉讼、强制医疗等刑事诉讼几乎所有问题。2011年上半年,人大法工委又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次研讨。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讨论,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目前的进展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在2011年内完成已无可能,但2012年上半年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然而,透过表象我们发现,我国有关部门似乎并没有真正把握赵作海冤案出现的全部原因,并没有真正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范赵作海冤案再次出现,甚至可以说,我们还在继续重复导致赵作海冤案出现的种种错误。
  首先,尽管“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大量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并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都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现仅仅因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而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休眠”状态。
  其次,自2010年底重新启动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与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学界坚持的以保障人权为侧重点的修改思路已大相径庭:保障人权被大大弱化,强化侦控机关的权力被高度强调,而这与赵作海案件所暴露出的我国刑事诉讼亟待解决的诸种问题是背道而驰的。
  譬如,近年学界强烈呼吁、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多个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在本次讨论过程中被否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只限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而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讯问时律师在场与同步录音录像是防范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重要监督机制,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缺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限于少数重罪案件,导致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仍将很难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讯问的时间也被进一步延长。本来,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可达12小时,这已经几乎是世界最长的;不仅如此,实践中,许多侦查人员还经常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为解决这一问题,学界强烈呼吁缩短传唤、拘传的时间,并对两次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作出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2006年12月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任何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然而,按照2010年12月27-28日讨论稿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通常仍为12小时,但在案件重大、复杂时,可延长至24小时。由于何谓“案件复杂”很难界定,这一例外规定极可能导致实践中只要在12小时内侦查人员没有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传唤、拘传的时间就会被延长至24小时,这导致讯问的时间没有被缩短,反而被延长了。
  此外,2010年底2011年初的讨论稿还明确赋予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收集证据的权力。应当承认,在犯罪隐秘化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规定侦查机关有权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是必要的,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但是,法治发达国家在赋予侦查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时,都同时确立了严密的司法审查机制:侦查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必须向中立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签发许可令后侦查机关才可实施;相对人对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适用存在异议的,有权申请中立的法院进行审查。但在我国,法院无权介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无须经过中立的司法机关的审查,完全是自我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权力,对保护公民的隐私、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极为不利。
  石家庄律师:那么,导致赵作海冤案发生的原因到底有哪些?赵作海冤案中有哪些教训值得我们汲取?应当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做哪些改革,才能有效防范类似赵作海案件的冤案再次发生?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导致误判的原因

  (一)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在赵作海案件刚曝光时,最受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除了真正的被害人赵作海被认定为犯罪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真正的犯罪人赵振裳被认定为被害人,并在“被杀死”13年后“亡者归来”的离奇情节外,莫过于侦查人员对赵作海实施的残酷的刑讯逼供了。据赵作海回忆,侦查人员除对其使用了车轮战、不让吃饭睡觉、恐吓等一般刑讯手段外,还采用了用手枪敲头、用木棒打头、催眠、在头顶放爆竹等许多离奇的刑讯手段。这些后来得到了印证。受商丘市检察院指定,负责侦办赵作海被刑讯逼供案的睢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见意见书》认定,赵作海第二次被拘留的第二天(1999年5月9日),柘城县当时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丁中秋将审讯赵作海的人员分为三个组。原刑警大队大队长罗明珠明确要求,三个审讯组应不间断轮番审讯赵作海。从5月8日至6月10日,赵作海先后被控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分别被拷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轮上,侦查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这种体罚控制情况持续长达33天。为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罗明珠持枪威吓赵作海,并指使、纵容李德领、王松林、周明晗、郭守海、司崇兴等人采取用木棍打、手枪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赵作海。
  不仅赵作海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本案的证人——赵作海的妻子赵晓起以及被认为与赵作海存在暧昧关系的杜金慧——也被非法关押,并被暴力取证。根据睢县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丁中秋身为主抓刑侦的副局长,……同意将杜金慧、赵晓起长时间违法关押,客观上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可能和方便,直至造成赵作海错案的发生。”
  警方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获得了“丰硕成果”:赵作海被打得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只得承认有罪。据睢县检察院调查,赵作海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自1999年5月10日之后,相继作了9次有罪供述。由于赵作海对无名尸头和四肢如何处理一直交代不清,得不到印证,侦查人员对其进行残酷的刑讯,无奈之下,赵作海曾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裳的尸骨。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在此后的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成为证明其有罪的最关键证据。
  赵晓起被折磨得受不了,在辨认时只好按侦查人员的要求,说现场发现的用6个装化肥的编织袋缝制的裹尸的袋子是自己家的。不仅如此,由于编织袋上面有两个洞,洞是用蓝布补丁补上的,赵晓起还被迫按侦查人员的要求,说因为是她做的针线活,所以她能准确地认出来。 这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过程中成为赵作海无法“抵赖”的一个关键证据。
  杜金慧在受到残酷的折磨后也被迫屈从,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说她与赵作海、赵振裳是“相好的”,并“亲眼看见赵作海杀害了赵振裳”,这成为赵作海此后无法“抵赖”的又一关键证据。
  (二)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协调
  赵作海案于1999年9月28日被移送至商丘市检察院。检察人员经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严重问题:一是无名尸体的身份没有确定,难以认定是赵振裳;二是赵作海供认的杀人的刀子能否形成无名尸身上的伤痕,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商丘市检察院于是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对侦查过程作了一些补充说明,再次将案件报送商丘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无名尸的身份问题仍然没有解决,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检察院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二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后,柘城县公安局向商丘市检察院交涉,要求再次报送,但因为无名尸体身份问题仍没有进展,商丘市检察院就通知柘城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如果无名尸体身份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此后至2002年11月以前,商丘市检察院再未受理该案,赵作海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2001年初,柘城县政法委向商丘市政法委告状,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商丘市检察院却不予起诉,要求商丘市政法委协调解决。应柘城县公安局及政法委的要求,商丘市政法委于2001年7月召开了政法委以及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经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赞同商丘市检察院的意见,认为该案无名尸的身份没有确定,仍然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同意检察机关的决定。
  2002年8、9月份,柘城县公安局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又经柘城县政法委,将赵作海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奇怪的是,在无名尸身份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也没有增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这次讨论认为赵作海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并要求检察机关在20日内起诉到法院,法院“快审快判”。按照这一要求,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了赵作海案件。
  商丘市检察院指定郑磊检察官负责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尽管有政法委的协调意见,但郑磊审查完案件材料后还是向主管领导汇报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案存在很多疑点。但主管领导回复郑磊说:案件符合两个基本的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够起诉条件;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尽快起诉。见自己无力回天,郑磊于是在规定时限内,于2002年11月11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明确责任,负责本案的宋国强副处长在签发起诉书时特别标明:“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
  政法委的决定使本案的处理走上了快车道,所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遇到的障碍消隐于无形:2002年11月25日,商丘中院开庭审理;12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判决。
  (三)司法鉴定检材的选择发生错误
  在赵作海案件中,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最大疑点一直是无名尸的身份问题。那么,为什么无名尸的身份一直无法确定?商丘市以及柘城县有关部门对外解释说是因为无名尸高度腐烂,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进行DNA鉴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1999年5月带领村民们深挖村头机井,因而挖出了无名尸的赵楼村党支部副书记赵庆西的介绍,“当时尸体没有完全腐烂。”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案发时为副处长)在案件曝光后,于2010年5月10日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2001年7月,DNA鉴定出了最终结果,有一个检材(从无名尸上提取的)出了图谱,也证明了这一点。
  既然无名尸没有腐败到无法进行DNA鉴定的程度,那么为什么柘城县公安局曾四次(也有的报道三次)将DNA样本送往中国最权威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及沈阳中国刑警学院进行鉴定,都一直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办案人员对检材选择错误。据商丘市公安局局长赵启钟在2010年5月10日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由于赵振裳没有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多年,因而柘城县公安局将赵振裳母亲的墓挖开,取了一段腿骨与无名尸体进行DNA比对。但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中国还没有能力对死亡多年的尸骨进行DNA鉴定,公安部正将其作为一个课题组织专家攻关,因而尽管柘城县公安机关曾四次送检,却一直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也正因为如此,2001年7月,DNA鉴定出了最终结果,却仍然只有一个检材出了图谱,另一个检材没有出图谱,因而无法比对。
  就DNA鉴定的一般规则来说,如果既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又有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做DNA鉴定应当优先选择从父母、子女身上提取检材,因为采用直系亲属的检材做DNA鉴定准确率更高。但是,在没有父母、子女,或无法从父母、子女身上获取有效检材的情况下,显然应当采用从兄弟姐妹身上提取的检材,因为采用从兄弟姐妹身上提取的检材,在鉴定时增加一个用作比对的基因座,也能达到与采用从父母、子女身上提取的检材进行鉴定基本相同的准确率。就本案而言,由于赵振裳没有子女,父母又已死亡多年,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进行DNA鉴定,而赵振裳有姐姐、侄儿、外甥女等多位旁系血亲,因而显然应当选择赵振裳旁系血亲的检材进行DNA鉴定。但办案人员却忽视了这一基本事实,一直用赵振裳已死亡多年的母亲的腿骨进行鉴定,结果导致一直无法确定无名尸的身份,这显然犯下了一个低级错误。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曾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政法委协调讨论,并经过了商丘中院的一审和河南高院的二审,如此低级的错误竟都未能被纠正,实在令人惊讶。
  (四)违背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基本规则
  1.忽视对犯罪现场的勘验
勘验现场是刑事侦查的核心。就本案而言,赵楼村村头挖出无名尸的机井是最重要的犯罪现场,并且作为抛尸地,与案件联系极为紧密,因此显然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在村民们报案后,侦查人员显然应当对机井做进一步挖掘和搜寻,看能否找到尸体其他部分(头颅和四肢)、犯罪工具、被害人的衣服及其他物品等。但在本案中,侦查人员1999年5月8日接到报案后,对如此重要的犯罪现场居然不做进一步挖掘,而直接按照报案人的猜测将赵作海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残酷讯问,结果导致发生冤案。如果侦查人员当时对发现无名尸的机井哪怕给予最低限度的关注,冤案就可能得到避免。因为赵作海案件曝光后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5月8日,柘城县警方对发现无名尸的机井进行再次挖掘,结果很快(第二天)就挖出了无名尸的其他部分:头颅和四肢,并据此在一个月内就查清了犯罪事实,将真凶缉拿归案。
  2.忽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不少案件既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办案人员对这两类证据应当给予同等重视。如果要作出有罪认定,必须所有无罪证据都被有罪证据否定,或者至少所有无罪证据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有罪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反之,如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尚未被否定或得到合理解释,就不应做出有罪的认定。就本案而言,许多能够证明赵作海无罪的证据都被办案人员忽视或有意忽略了。
  首先,压在无名尸上的三个石磙,本来是能够证明赵作海无罪的。因为每个石磙重达四、五百斤,并且是从三个不同方向推入井中,压在无名尸上的,如果对这一疑点给予充分重视,不难判断出,赵作海一人推不动如此笨重的石磙,因此无名尸案应当是多人实施的。这一点在无名尸案侦破后得到了证明:三个石磙是真凶李海金、杨明福、刘院喜、张祥良四人一起推到井里去的。但在赵作海案件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却置这一基本常识于不顾。
  其次,赵楼村村头挖出无名尸的机井1999年初才不出水,这本来也能证明赵作海无罪。因为赵楼村党支部副书记赵庆西之所以带人掏井,是因为机井1999年初不出水,村西头的烟叶地没有水浇。既然1999年初机井才不出水,而无名尸在被挖出时还没有完全腐烂,那么无名尸应该是在1998年下半年或1999年初被推到井里的。而被认为与赵作海有仇、赵作海对其有杀害动机的赵振裳早在1997年10月就失踪了,据此就可以推断无名尸不可能是赵振裳。但这一简单的逻辑,也被办案人员忽视或者有意忽略了。
  另外,有村民发现,赵振裳在与赵作海打架后将之前从别人家借的锅放回别人家门前,还压了几块钱,这也证明赵作海是无罪的。道理很简单:既然打架后赵振裳给别人还过锅,就表明赵振裳打架后还没死;既然赵振裳没死,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指控赵作海杀死了赵振裳就不能成立。
  3.忽视对证据的审查核实
  首先,赵作海口供对无名尸其他部分去向的交代相互矛盾,并且都未得到证实,却被用作认定有罪的证据。据睢县检察院制作的《起诉意见书》的描述:“随着不间断的轮番审讯,赵作海有时说赵振裳的头和四肢扔到河里了,有时说头与身子一块投入机井内了,后来又供述说先埋到土里,又扒出来烧掉了。无奈时,赵作海曾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裳的尸骨。”
  由于直到开庭审判时,无名尸其他部分都没有找到,因而以上几种说法都难以成立。而无名尸的去向是赵作海供述的重要内容,如此重要的内容相互矛盾,口供的真实性就值得高度怀疑,但在赵作海案件中,审判人员却罔顾这一基本道理,将口供用作认定有罪的主要证据。
  其次,杀人的刀子是在赵作海家里随意找的,未经调查核实就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凶器及其去向是必须查清楚的,对这一点,侦查人员也非常清楚。那么,如何寻找凶器呢?侦查人员不是到挖出无名尸的机井里做进一步挖掘,也不是到机井周围其他可能抛弃杀人凶器的地点寻找,而是到赵作海家里随意找了两把刀,要求赵作海辨认。赵作海被逼无奈,只好随意指认其中的一把。
  再次,无名尸身高与赵振裳不符,居然也被用作证明赵作海杀死了赵振裳的证据。就故意杀人案而言,查清被害人的身份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在本案中,侦查人员曾试图根据无名尸的身长推算被害人的身份,结果是:无名尸死者身高1.70米,而赵振裳只有1.65米,因此,无名尸显然不是赵振裳。但奇怪的是,办案人员居然也置这一点不顾,继续指控赵作海实施了杀人行为。
  (五)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对疑罪案件往往不愿做无罪处理。在赵作海案件中,侦查、起诉、审判人员都存在这一问题。
  首先,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有罪推定倾向。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不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就赵作海案件而言,无名尸的身份无法确定,其他许多证据相互矛盾,因而显然没有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尤其是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指出该案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而公安机关又未能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显然不应强行移送审查起诉。而柘城县公安机关不仅坚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且请求商丘市政法委介入和协调,强迫商丘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做法。对此,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也不否认,在赵作海案件曝光后,“这位副局长向记者们普及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并在中间刻画出中国法律的位置:一度秉承‘有罪推定’的大陆法系。”其次,检察人员也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尽管在赵作海案件中,检察人员最初曾两次以事实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值得肯定,但实际上,检察人员也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倾向。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疑罪不起诉的决定;对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疑罪不起诉的决定。在赵作海案件中,经过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没有做疑罪不起诉的决定;经过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然没有做疑罪不起诉的决定,而是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一再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潜台词是:检察机关也相信赵作海是有罪的(否则就会做不起诉的决定),只是公安机关现在收集的证据不足,因而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证据。这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路和观念。
  最后,审判人员有罪推定的倾向也非常明显。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受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少得到严格执行。实务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私下与检察机关沟通,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二是无视证据不足,直接做出有罪裁判。就第二种方式而言,最典型的做法是: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即做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这种做法的思路是:判处有罪,没有放纵犯罪分子;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保留了在发现判决有误时进行纠正的机会。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做法,极可能导致发生冤案。就本案而言,证明赵作海有罪的证据显然不足,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作无罪判决,而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原因即在于此。对此,商丘中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在赵作海冤案曝光后坦陈:“这个案件当时判死缓,就是合议庭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认为这个案件存在疑点,是一个疑难案件,也是一个存疑案件,那么应当留有余地地进行判决,不适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这个案件最后拿出一个死缓的意见。”
  (六)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官方一直强调司法为民,强调法官应当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13日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对法院、法官如何加强与民意的沟通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一直重视打击犯罪、轻视保障人权,重视实体公正、轻视程序公正,因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倾听群众意见,极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有罪证据不足时被迫屈从于社会舆论,作出有罪认定,导致发生误判。我国媒体近年披露的许多刑事冤案都存在这一问题。如在佘祥林案中,被害人的亲属不断上访,并组织220多名群众联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在杜培武案审判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是两名警察,因而旁听席上坐满了警察,现场一片喊杀声。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是导致这两起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
  石家庄律师:就赵作海案件而言,之所以在有罪证据严重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坚持追究赵作海的刑事责任;之所以赵作海被羁押的时间严重超越法律规定,并在中央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背景下,公安机关仍拒不解除羁押,并坚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所以证据显然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商丘市政法委第一次讨论时也曾得出与检察机关相同的结论,但最终商丘市政法委接受公安机关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在赵作海案件中,当地村民普遍认为赵作海杀死了赵振裳,并普遍认为赵作海犯罪动机恶劣,应当被判处死刑,这给办案机关造成了巨大压力,对案件处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早在1997年10月30日赵振裳从村里消失后,村民们就认为他已经不在人世,并认为是赵作海杀死了他。村民们认为这样推测理由很充分:第一,赵作海与赵振裳都与同村的杜金慧关系暧昧,是情敌,因而赵作海有杀人动机。第二,两人曾因争风吃醋打架,并且动了刀子,而且赵振裳是在与赵作海打架后失踪的,时间完全契合。第三,赵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家有世仇。正是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赵振裳的侄儿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裳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警方将赵作海关押审讯20多天,由于证据不足,只好将其释放。但在许多村民心里,赵振裳的“消失”肯定和赵作海有关,只是证据尚未出现。终于,在赵振裳失踪一年半后,赵楼村村头机井里挖出了一具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村民们迅速将这一事件与赵振裳失踪联系起来,认为无名尸就是赵振裳,认为赵作海杀人铁证如山。于是,赵振裳的侄儿赵作亮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傍晚,赵作海刚从地里忙完农活回家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第二天,赵作海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在赵作海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不久,对该案的“民间审判系统”就已经启动。村民们对赵作海杀死了赵振裳都深信不疑,并认为赵作海应当被判处死刑,“对于赵作海,当地人皆曰可杀”。被认为与赵作海和赵振裳存在暧昧关系的杜金慧则成了村民们眼里的荡妇,赵作海案件甚至因此被戏称为“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即便证明赵作海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公安司法机关要做出无罪处理、释放赵作海也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曾两次将赵作海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未要求释放赵作海的汪继华检察官在赵作海案件曝光后坦陈:“如果当时释放赵作海,社会效果无法估计,放大了讲,关着他就是政治需要。”汪继华进一步解释,这是社会评判,不是专业评判,“现在赵振裳回来了,村民才知道他没有死,才知道赵作海没有杀人,可那时候赵振裳没有出现,谁知道赵作海有没有杀人?”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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