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扣押了债务人名下一辆小汽车,有一第三人对车辆权属提出异议,经过听证会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但执行局未继续拍卖、变卖车辆,而是在第三人提交担保后,将车辆放走,目前第三人就车辆权属起诉债务人,执行局称:必须等车辆权属纠纷有判决后,如果车辆归于第三人,那么退还第三人保证金,不予执行,如果车辆归于债务人,那么再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金中执行。请各位就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谈谈观点。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答复:个人以为,这个两个案件,两个法律关系,执行标的,车辆仍然是债务人财产,执行局应该继续执行,判决车辆归第三人或债务人所有,那么应该由败诉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执行特定标的:车辆 ,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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