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刑事案件多一些,深感刑事司法领域问题严重。最严重的问题是法官对检察官的观点和意见言听计从,而对律师的意见则置若罔闻,法官实际上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失去了中立性和公正性。这一状况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为这样的司法直接导致有些被告人受到冤屈,要么无罪判成有罪,要么罪轻判成罪重。要知道每一个被告人背后都有一个大家庭,如果他们深感司法对他们的亲人不公,则必然会对社会不满,而这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仔细想想就会明白,在中国,绝大多数(可以说99.99%)的案件,犯案者犯罪指向的对象都是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是群众之间发生的案件,并没有针对执政的政权,没有对政权构成任何威胁,因此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公正地办理案件,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没有任何理由人为地使被告人及其家属因司法不公而产生愤怒。 办案机关在取证方面有一个极大的误区,就是非把口供弄成嫌疑人承认犯罪不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非弄成各个嫌疑人的口供相一致不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采用一些“手段”,使嫌疑人作违心的、很可能也是违背事实的供述,而这些并非出自真心的供述材料到了法庭审理时经常有被告人会提出否定,即所谓“翻供”,而法官面对被告人的翻供一般都是以被告人签字为由对供述材料予以采纳,而不采纳当庭供述。这其实是办案机关一个违法且愚蠢的做法,理由是: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是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只是其中的一种证据,刑诉法规定即使被告人一句话不说,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就完全没有必要强行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供述而不是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正确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就记录什么,一个字都不要更改,哪怕嫌疑人明明犯了案却矢口否认也不要紧,照样给他照原话记录下来。办案机关在提请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断定确实构成,哪怕嫌疑人不认罪也照样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会根据证据和被告人的个人品质情况综合判断,这时候,如果证据显示被告人确实构成犯罪,那么他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就会作为他不悔罪,因而人身危险性大的不利证据,反而获得重判。所以我认为,刑事案件办理中,当务之急是严格实施刑诉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杜绝逼迫嫌疑按照办案人员的想法供述的愚蠢办案方式,这样既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又让被告人和他的家属感到司法的公正,两全齐美。
公安人员往往本能地认为只有嫌疑人亲口承认了才算把案子办实了,但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因为是否构在犯罪及罪行大小是根据全案证据来分析判断,并不一定需要口供的确认。而且如果口供不是嫌疑人的内心话,反而极有可能办成冤假错案,而搞成冤假错案是不能称为破案的。
比如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承认了有的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究竟采信哪一种说法其实并不难决断,因为还有其它证据。如果某个被告的说法与其他被告人不一致,而且也与其它证据不一致,就可断定其没有如实供述,可以从重判刑
如果整个司法界形成这样的共识,即嫌疑人不如实供述,最有可能损害的恰恰是自己的利益,就能促使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因为一般来说,在一个人 被抓之后,他(她)的家属都会为其聘请律师,律师在这种司法环境之下就会开导嫌疑人要说实话,以避免事实查清后被重判。
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要求嫌疑人作违心供述的危害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有可能制造冤案,二是肯定会使被告人及其家属感到司法不公。一般来说,如果一个被告人真的犯了罪,他是不会对被判刑有怨言的,因为他知道自己罪有应得。但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把他没有说过的话当成他的供述,强迫他签字认可,而且在法庭上口口声声说这就是他说过的话,他就会感到冤屈,感到不公,哪怕最终的判决结果基本公正,他也会有这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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