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妇 女 联 合 会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北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文 件 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 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 关于开展“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活动的 通 知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的重大部署,深入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推动解决农村妇女的民生问题,协助政府帮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省妇联、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计生协、省女企协决定,在全省开展“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活动。通过开展援助活动,鼓励农村贫困单亲母亲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参与当地妇联组织开展的种植、养殖、手工等产业化发展项目,通过勤劳致富摆脱贫困,协助政府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 全省范围内因各种原因致贫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2300元,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年龄在55周岁以下,均为援助对象。已经享受民政部门低保政策援助的不再重复援助。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需向所在村妇代会申请,由所在村妇代会推荐,经县、乡妇联会同县人口计生委、扶贫办、计生协实地调查了解和筛选,上报市级妇联、人口计生委、扶贫办、计生协,经审核批准,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即可确定为援助对象。 二、援助办法 1、分批实施:2011年援助工作在保定市和承德市开展试点,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铺开。 2、对口援助:省妇联、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计生协、省女企协分别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单亲母亲进行援助。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计生协援助条件的,援助办法和援助金额分别按照各自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省妇联、省女企协援助的贫困单亲母亲,采取资金与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受援对象需将其选择从事的种、养、加等项目同时上报,省妇联、省女企协将为每位受助者提供5000元的项目启动资金;享受扶贫资金援助的贫困单亲母亲,执行扶贫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财政小额贴息贷款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点上,按照项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给予优先帮扶。 三、援助原则 1、援助活动按照项目化管理运作方式,由县、乡妇联组织实施,县妇联、县人口计生委、县扶贫办、县计生协共同负责资金管理和使用。通过省妇联、省女企协援助的,要求当地县政府按1:0.5的比例配套援助资金。 2、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省蔬菜产业发展示范县的贫困单亲母亲,优先考虑担任过妇代会干部、从事过妇女工作、获得过妇联系统荣誉称号的贫困单亲母亲,优先考虑列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村中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单亲母亲。 3、援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受援对象的情况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不重复援助,不因援助活动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四、工作要求 1、由县、乡妇联组织联合当地人口计生委、扶贫办、计生协等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家庭进行调查了解,严格按照申请进行收入核查、民主评议、民主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援助名单。由县妇联建立单亲母亲援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规范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 2、市妇联、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市计生协分别与确定的援助对象沟通后,审核批准上报省妇联、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计生协、省女企协核准备案。符合省妇联、省女企协援助的援助资金,会同当地县政府拨付的配套援助资金一并到人到位,资金使用情况由县妇联负责执行和管理。 3、省、市妇联联合相关部门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对项目的进度和规模进行评估,视资金管理、项目效益及项目执行情况确定下年度的援助对象。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援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请各市接通知后立即组织县、乡、村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抓紧时间确定援助对象,并于12月15日前将核准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受助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妇联发展部。省妇联于12月底前将受助名单和相关材料分送相关部门备案,2012年1月实施援助的相关部门按各自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试点市实施援助工作。 附件:“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活动受助对象审批表 河北省妇女联合会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 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 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
附件: “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活动 受助对象审批表 市 县
注:“市、县妇联、人口计生委、扶贫办、计生协意见”栏中,有一家 单位意见即可。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