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李xx先生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朋受王xx先生的委托就阁下侵犯王吉祥先生的相邻权一事致函如下: 一、阁下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法律对楼下住户王xx先生造成侵权。 根据我们调查取证,阁下常在中午、深夜制造各种噪音,致使楼下住户王吉祥夫妇无法正常休息和生活。 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声音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鉴于以上情况鉴于此,王xx先生特授权本律师郑重通知阁下: 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向王xx先生赔礼道歉 三、王xx夫妇都患有心脏病,如若长时间受噪音干扰出现伤、病、亡现象,一切法律后果有阁下承担。 四、当事人保留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当事人已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搜集好了证据材料,如果阁下继续侵权,侵权证据将更加充分) 律师意见 李xx先生:我们经多方核实,你们之间的矛盾是由于之前的打架纠纷积累的怨气。打架纠纷已经和解了事,而且您的赔偿数额是低于法律标准的,我们给您附带一份法律意见书,里面有详细的计算标准。故阁下不应再就此事耿耿于怀,应放下旧恨,和睦共处。邻里之间合则两旺、斗则两败俱伤。 以上事项特此函告,请阁下慎重考虑,以免诉累,并承担法律责任,请与收到本函后7日内给予委托人或本律师明确答复。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建朋律师 2012年12月26日 石家庄刑事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顺颂商祺!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