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 你好!我是石家庄市xx家园5#1单元903的业主,自2015年5月6日与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开发商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进行备案,致使我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因此,该开发商负有履行备案的义务,理应及时对与我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综上所述,因该开发商未能及时按照上述法律要求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致使我方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房管局相关部门督促该开发商尽快进行备案,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
(责任编辑:令狐冲)2018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