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X,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原告:XX,X,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告:XXX,X,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第三人:石家庄鼎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大街12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5459871P。 法定代表人:刘月玲,职务: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代原告XXX与被告XXX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份,两原告(夫妻)从栾城区福美小区购买限价房一套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号为福美小区A区1-1-504室,2015年被告XXX(原告母亲)未经两原告准许,经过中介第三人将此房产转卖被告XXX。 被告XXX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事后也未经所有人明确追认此交易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在交易过程中,被告XXX与第三人没有尽到核实义务,有明显的过错,也应对该交易承担责任。 另外,该房属于限价房,按照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四: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之规定,被告XXX代替原告XXX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综上所述,被告XXX代替原告XXX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栾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5月17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 文章为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