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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继承被告代理词

时间:2017-09-28 15:14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人死亡后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李建朋律师接受xx委托,经过庭审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应驳回原告起诉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家庭内部成员死亡,由其他共同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xxx死亡后,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所以承包经营权属于现在在世的被告和她的两个儿子xxxx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非以个人为单位,家庭成员之一的死亡并不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并不终止。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能够继承的只是承包收益。其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农户,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且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土地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已去世的家庭成员已经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不属于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故原告诉求不成立。
 
       二.本案属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列出的第7项即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补偿款怎么分、分多少、属于村民自治问题。法院不能干涉村民自治,如果原告不服,应寻求政府调解、裁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xxx的去世时间是1997年12月30日,而涉案土地发包和承包的时间为1998年,被告一家人承包土地时xxx已经去世,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去世的人不可能去耕种土地,更没有权利取得承包经营权
既然xxx没有土地经营权,那么原告基于xxx经营权提起的诉讼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被告主体不适格
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和分配,和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也从未干涉,故原告起诉被告无任何依据。
 
代理人:李建朋
2017年10月10日
      石家庄继承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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