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村出纳,在发放村干部工资时,伪造工资表,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定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律师分析:首先当事人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主体上定贪污或者侵占都没问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次:补偿款,如果规定不能支付工资,其实,那就只是多报,冒领集体财产,以职务侵占论,贪污重的多。
实务关键在:补偿款是不是专户存储,?和集体存款一起存?补偿款能开支工资?如果是一个帐号存的,很难认定有侵吞补偿款的故意,只是骗取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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