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胎儿是否有权继承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王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此时,其妻子肖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谢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肖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谢某的遗产只能由其长子与次子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肖某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本文由石家庄继承律师整理www.sjzfly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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