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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上诉状

时间:2014-02-10 15:55来源:未知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上诉状 上诉人:李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生,汉族, xx 一厂职工,住址:石家庄市体 xxx 宿舍 xxx 。 被上诉人:王 xx ,女, 1971 年 9 月 15 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 xx 大街 1xx 号 xx 建宿舍 xx 被上诉人:李 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生

  上诉状

上诉人:李xx,男,19xxxxx日生,汉族,xx一厂职工,住址:石家庄市体xxx宿舍xxx

被上诉人:王xx,女,19xxxxx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xx大街1xxxx建宿舍xx

被上诉人:李x,女,19xxxx日生,汉族,石家庄市xx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学生,现住现住石家xx大街1xxxx建宿舍xx系被上诉人王女儿。

上诉人因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李 xx 继承诉争房产50%的份额,王xx、李x共同继承诉争房产50%的份额,本案诉争房屋归李xx所有,并对其他继承人做出相应补偿。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 被上诉人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只看表象,不明赡养本质,从赡养老人方面讲,无论是给老人钱、物、医疗等等,上诉人均要比被上诉人尽力多很多。仅凭李xxx,王xx与被继承人生活多年,就判决他们多分遗产,实在是主观臆断。事实上李xx夫妻和老人生活时间更长,如果仅凭共同生活时间就判定赡养义务的多少,那么李xx夫妻所尽赡养义务要更多。

而李xx夫妇婚后没有自己的房屋,上诉人及老人为了照顾二人,才让二人与老人共同居住,反倒是老人帮助二人照顾孩子、洗衣做饭。其次《继承法》仅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才可以多分,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xx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李xx夫妇虐待老人,应少分遗产。

被上诉人经常打骂老人,导致老人经常喝闷酒,夜不归宿。时常来上诉人家里居住。老人后期是因患胃癌去世,而王xx夫妇却在诉状中写了老人患肝癌,连老人得的什么病都搞不清楚,还有什么资格谈孝顺?他们所谓的孝顺无非是掩盖丑恶嘴脸的假面具而已。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李xx在一审时年龄未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然而元神法院却仍将其列为原告,属于明显的违法。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李xx并不缺乏劳动能力,不属于多分遗产的范畴,故判其多分遗产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李xx却把它作为实现私利的工具,不但不应该多分遗产,还应当少分遗产,故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4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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