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甲(男)方:王xx,男,汉族。198x年x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xx大街xx小区1-402室。 身份证号: 电话:
乙(女)方:王xx,女,汉族。198x年x月13日。现住:河北省新乐市xx镇xxx路5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甲方与乙方于2004年8月18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9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王xx。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王xx由双方共同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
三、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甲乙双方夫妻共有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xx大街xx小区1-402室。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
现双方约定:离婚后,双方平均分割该房产。各占一半产权份额。如果日后进行对房产进行出卖,双方均需同意。并各得一半卖房款。
甲方名下车牌号为冀Axxx尼桑轿车一辆归甲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或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名下的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男)方: 乙(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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