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3月xx日生,住址:邢台xx县xx村,电话: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19xx年8月x日生,住址:栾城县柳林屯乡xx村,电话:187xxxxxx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义务,不得阻拦原告随时看望孩子。 二、 请求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降低为6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与2013年x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岳佳泽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现在被告无故阻拦原告探望孩子,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 另原告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自身生活尚且捉襟见肘,所以难以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令支持。 此致 栾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8月x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