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大型公司两股东发生矛盾,小股东为了控制公司付款,将财务专用章和网银U盾以欺骗手段拿到手。控股股东了解后立即登报挂失并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刻章许可证重新刻制了新财务专用章。在向三个公司开户行更换预留印鉴的时候,有两家同意更换,但是第三家开户银行以小股东在公安局出具刻章许可证之前来函表示该财务专用章未遗失只是在小股东手中把着为由,拒绝办理印鉴更换,要求公安局出具印章遗失证明,但是公安局明确表示不会出具遗失证明。现未能更换印鉴导致在第三家银行业务不能办理,可能会完成公司与第三方纠纷。请问第三家银行有义务更换印鉴吗?如果起诉大股东会胜诉吗? 石家庄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而公司的印章是公司对外表示的载体,因此,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来掌管;其次根据民法、行政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所以当公司出现行政责任,特别是出现刑事责任时,在处罚公司的同时,法定代表人也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法定代表人既要承担特殊的义务就应享有特殊的权利,因此,公司的印章就应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来管理。最好是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