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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补充侦查卷质证意见

时间:2021-12-30 21:03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x涉嫌职务侵占罪补充卷质证意见 一、首先发表整体质证意见: 1、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程序违法,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已经不再享有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利,如无合法授权,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对补充侦查卷证明目的有异议,补
x涉嫌职务侵占罪补充卷质证意见
 
      一、首先发表整体质证意见:
      1、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程序违法,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已经不再享有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利,如无合法授权,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对补充侦查卷证明目的有异议,补充侦查案卷无法证明赵x将xx公司的165.5万元据为己有或者消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是冯xx从xx公司取出的165.5万元(一笔100万元,一笔50万元,一笔15.5万元),除了冯xx的证言,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冯xx取的165.5万元的现金给了赵x,但冯xx单独的证言属于孤证,且冯xx的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采信,不能证明这165.5万元现金的最终流向了赵x,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赵x帮李xx还信用卡的80万元来自于xx公司。
     3、补充证据不能证明赵x2020年实际占有使用李xx尾号9xx的信用卡,特别是2020年7月到8月期间。虽然李xx曾在之前的笔录中说过将建行信用卡借给赵x使用,但是具体的卡号和出借时间记不清了。而且李xx同样是犯罪嫌疑人,其证言可信度很低。
      补充卷证明赵x职务侵占的主要理由是,有证据指向赵x涉嫌用李xx的信用卡套取xx公司的钱。但是重要人物李xx至今未接受开庭审判,那么她到底有没有出借给赵x信用卡?出借时间是什么时候?为何出借这么大金额的信用卡?这些都无法查清。
     4、补充证据不能证明赵x拿着李xx建设银行尾号9xx的信用卡购买xx汽车以及在河北xx汽车零部件销售公司刷卡套现。
 
       二、接下来对部分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1、对冯xx证言关于从xx公司取出的165.5万元现金的去向的陈述,真实性有异议,其证言前后不一致,前后矛盾,记忆不清。
      冯xx之前笔录说2020年7.29日从xx公司取的一百万元是给了放到xx开的冀Axxxx的车上了,在二十里铺村办地,这次补充侦查笔录又说在建行xx支行门口给了赵x80万元,剩下20万在药房门口给了赵x;
之前的笔录说2020年7月30日和赵x一起去银行取的50万元现金,取了钱直接给了赵x,这次补充侦查笔录却说:“记不清几个人取得,办手续应该是我办的,我取完钱后电话告诉赵x,他临时告诉我将钱送到他家,我就开车送到他家小区门口给了他。”这次笔录与之前笔录矛盾,且公安机关没有调查2020年x月30赵x和冯xx是否有通话记录,无法证明这50万元给了赵x。
     关于2020年8月31日xx公司取现15.5万元,这次笔录冯xx说自己没有记录,那也应该是用的现金支票取现给的赵x,冯xx回答含糊不清,不能证明这15.5万元是他取的给了赵x
冯xx之前笔录说过取现金165.5万时银行都向xx公司法人李xx打电话确认过,说明这是xx公司授权的取现行为,而且取款单上用途写的是xx公司备用金,不能证明取款被赵x私用。
      2、冯xx提交的记事本真实性有异议,冯xx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记事本是复印件,且内容是自己书写,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可以随时修改,真实性存疑。
      3、对李xx提交的尾号9xx的银行卡对账单(第13卷第十页)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账单没有加盖银行公章,没有对李xx的对应询问笔录,且对账单并不完整,下面有手撕过的痕迹,不排除李xx故意撕掉部分银行流水记录。
比如案卷29页的证据2020年x月31日建行石家庄九里庭院支行的现金存款业务登记表显示:赵x代李xx存款12万元,但是李xx提交的对账单并不显示这笔存款。
李xx9xx信用卡账单显示2020年7.29存入80万,不能证明存入的八十万元来自于xx公司,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4、对2020年7月31日刘xx购买xx汽车的刷卡小票关联性有异议,因为签字栏名字为李xx,那可能是李xx刷的卡,到底是李xx刷的卡还是刘xx没有调查清楚?如果是刘xx,需要对刘xx做调查取证笔录,而且需要对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否则不能排除是李xx刷的信用卡。而且购车人是刘xx,和赵x无关。这辆xx汽车最终由谁占有使用没有查清,是李xx还是刘xx,还是xx公司的人没有查清,总之这辆车和赵x无关。
      5、对赵xx笔录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她是石家庄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及交付负责人,她也不认识李xx,没有让她对刷信用卡的人进行辨认。而且赵xx笔录中说是赵x当场刷卡消费,但是刷卡凭条却是李xx的签名,相互矛盾。
      6、对赵xx证言真实性有异议,无证据证明赵xx是河北xx汽车零部件销售公司法人,无证据证明他和赵x认识,赵xx没有提供刷卡小票,只是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银行流水,流水也没显示是具体刷卡的信用卡卡号,不能证明是赵x用李xx尾号9xx的信用卡刷卡套现。而且十几万元以现金支付套现款项,不合常理。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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