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表弟去外地出差入住宾馆,入住日期为4月5日。入住时表弟与宾馆约定,其一部价值5000元的出差工具由宾馆代为保管,保管期间截止到表弟退房之日,保管费用每日10元,表弟于入住后的第三日将工具交予宾馆。保管期间,宾馆工作人员刘某私自将工具取出并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其好友李某。4月15日,表弟退房离店时请求取回工具无果,双方诉至法院。请问表弟能否请求李某归还工具? 以及在保管费用方面,如宾馆请求支付10天的保管费共100元,而小王则主张保管费应为80元,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石家庄律师: 一,李若是善意,那么依法合法善意取得工具,为确保交易的稳定性,表弟无权追回。表弟的损失由未尽保管义务的宾馆赔偿。二,李若知情,并且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表弟有权追回。三,宾馆的刘某构成盗窃罪。四,宾馆在保管合同中未尽保管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表弟要求的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