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伤亡赔偿责任应
根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1)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的丧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因伤致残经济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道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道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丧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150元。
(2)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丧葬费、住院的伙食费由铁路部门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3)少数民族地区或其他地区可根据个别特殊情况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合定。(4)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凡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上述救济或补助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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