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 请 人:zzzzzz,住址:xxxxxxxx村,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认定申请人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申请人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申请人主观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本身并不知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凌晨六点,当天有小雨,视线不良。所以事故发生后,具体情况申请人是不知情的。随后申请人下车查看情况,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xxx怎么回事。xx告诉申请人:xx和她是对面的货车撞得他们(详见交警部门询问笔录)。因为是受害人自己说的不是申请人撞得他们,加之雨天光线差,所以申请人自然就认为是对面货车撞到受害人,然后甩到申请人车上而导致的碰撞。所以申请人在事发之时根本就对是否撞人不知情,既然不知情,主观上又何谈逃逸?
2、申请人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逃逸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但是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试问如果申请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那么他为何要拨打报警和救护电话?岂不是自相矛盾?如果真的是肇事逃逸,申请人应该连车都不会下来,直接逃走才对。再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肇事逃逸,也不会拿自己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而是用公用电话或者他人电话拨打,否则岂不是自投罗网?
所以结合武少冉的笔录能够证实,事实的真相是:申请人在事发之时根本就不知道是自己撞得人,事后出于人道主义,拨打了报警电话。所以申请人根本不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通行分别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在本案中,事发时受害人就是在机动车道内(见监控录像),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违法了法律法规,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并未提及受害人的违法过错行为,明显存在偏袒行为。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并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凌晨雨天在机动车道内长时间停留,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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