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视频质证意见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1,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经过明显的剪辑和加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里也证实这不是原件,是翻拍的复制品。但是没有没有提取过程,没有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名和盖章。因原件已不存在,无法确定真伪;对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对面的大货车对受害人有撞击行为。大货车一侧的监控视频中很明显被告人撞击受害人后受害人飞过双黄线,在落地前头是朝向大货车的,而腿是朝向大货车车头方向的,身体有点蜷缩。但是大车经过后xx的头部朝向大货车头而腿部朝向大货车车尾方向,前后发生约180度的转弯。而被告人车辆一侧的监控视频更加明确的显示xx飞过双黄线后大货车对xxx有明显的撞击,以至于受害人快落地的瞬间被撞得至少90度以上的急速旋转,从而导致受害人的身体朝向发生了变化。 3、能够显示案发时受害人几步远的地方就有斑马线人行道,受害人却在机动车道内过马路,属于违法,存在过错。 4、监控视频显示证人xx的车和被告人车辆中间还有两辆车:一个是白色货车,第二个是蓝色三轮车。而证人xx在交警部门的供述中称案发时他的前面只有被告人的车没有其他车辆。视频显示案发时被告人穿的是黑色上衣,证人xxx却说被告人穿的是红色上衣。所以证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创,禁止转载,该案辩护人为李建朋律师,该案曾被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代理律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