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军(15岁)因抢劫被抓了起来,学校随后将他除名。因为小军年龄尚小、又是协从,法院依法对他免于刑事处罚。小军要求回校读书,学校加以拒绝。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 石家庄刑事律师答复: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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