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x洗浴中心老板王xx,于2010年6月18日向xx典当行老板黄x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以其价值30万元的自用小轿车作担保,并将汽车和车钥匙交黄x保管。又于同月25日、29日两次向黄x借款人民币26万元,同时约定若在同年7约31日前未能归还借款30万元,黄x有权转卖该车以抵做还款。同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王x因不能归还上述借款,随持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黄x发现车辆不见后怀疑是王宏2,遂打电话想王宏核实,王x承认是自己把车开走,并8月14日会还黄x人民币4万元。黄x多次联系王x让其归还车辆,王x拒绝,黄x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王x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石家庄律师,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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