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嫌疑人在广东盗窃作案四起,回湖南被抓后供述,广东未作立案,湖南是否有管辖权?有两种意见,一是无管辖权应移送。二是根据居住地管辖更适宜,可以管辖.嫌疑人是湖南的、请问律师如何确定? 石家庄律师:犯罪地管辖,犯罪地不包括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管辖是原则,如果没有特别情况不变更管辖,你表述的案情中仅以广东未立案为由称湖南管辖更为合适,似乎不够充分。而且为何广东未立案而湖南却能抓获犯罪嫌疑人,湖南抓人的依据何在?这些问题都需要搞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