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盗窃罪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一人盗窃2次后(第一次盗窃1000物品;第二次盗窃700物品),盗窃第三次时未得逞(已盗窃500元物品)。适用该法条不?个人意见不适用,因为该法条成立前提应该是每次都单独构成犯罪(法条上讲:分别达到不同或相同量刑幅度)。认定不适用的话,我认为应该直接认定多次盗窃并使用未遂条款从轻处罚。请大家指证。 石家庄律师:我认为不存在未遂从轻处罚的问题,未遂只是存在于同一犯罪行为的认定范围内,他三次共盗窃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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