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问题:一个人A做电子设备销售服务,没有登记,找了一个人B共同干,答应给B工资每个月1500元,年底时给20%的分红,亏损由A承担,B不承担亏损。期间,用B的身份证办了许多张银行卡,卡由A及会计拿着。后来双方发生争议,B趁A有事不在的时候,在银行挂失,补卡变密码,取得了卡内的钱20余万元。请问如何定性? 观点一:是盗窃罪,如果有分红未支付给B,则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卡主是B。卡主虽然是B,但如果AB都知道在B卡上的资金是公司的,那么B依然构成盗窃。对外效力以实际卡主为准。但是AB内部,之间,完全按共同意思。按盗窃来认定没什么问题。因为B是卡主,排除了信用卡诈骗罪。在公司运营中,会有很多证据可以发掘,要好好调查公司,了解公司使用资金的 事实,甚至可以调取监控,看是不是公司出纳去取钱,只要能证明事实上,卡上资金一直都是A控制,资金也是A提供,而且B一直明知并且认可。 观点二:银行卡是实名制,B最多是不当得利。A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B也算是自救行为,也是民事纠纷。笔者同意此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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