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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

时间:2017-06-13 09:22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上诉状 上诉人:xxxx,男,xxx年x月5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xxx号楼xxx,电话: 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月3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路12号xx,电话: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状
 
      上诉人:xxxx,男,xxx年x月5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xxx号楼xxx,电话:
      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月3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路12号xx,电话: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已作出(2017)冀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具体如下:
       一、一审法院重复计算并扣除了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医疗费
原告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被上诉人垫付的xxxxx.4元(其中包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另一部分是上诉人自己支付的xxx.2元。上诉人起诉时已经扣除了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医疗费,只起诉了第二部分医疗费,也就是自己支付的xxx.2元。但是一审法院判决时再次扣除了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属于重复计算。对于超出交强险一万元医疗费的限额部分,应由被上诉人xx承担。
       二、上诉人出院后的误工期限应为七个半月,误工天数为254天。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四份诊断证明书,分别载明上诉人出院后需修养一个半月、四个月、一个月、一个月,这些诊断证明都是连续性的,足以证明上诉人出院后的误工期限。但一审法院却只认定出院后误工期限为四个半月,与事实不符。
        三、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应予支持
上诉人伤情严重,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诊断证明,出院后需修养长达七个半月的时间。由此可见,上诉人的伤情严重,必须由人护理。医嘱中也明确写明避免患者负重,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出院后需要护理。
    综上所述,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诉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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