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仲裁代理词

时间:2012-08-28 19:22来源:石家庄法律咨询 作者:李建朋 点击:
代 理 词 仲裁庭: 受张三委托,就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委托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理赔依据,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规定,双方合同也没

代 理 词


      仲裁庭:
     受张三委托,就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委托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理赔依据,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规定,双方合同也没有约定以公估报告为理赔依据。
2、被申请人委托安诚公司在2012年3月2日查勘,违规收取申请人查勘费,并未说明由公估公司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被申请人理赔依据。(查勘当时被申请人委托公估公司只说查勘,申请人后来知道查勘是为评估使用,公估报告为理赔使用)
       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擅自修理为由,要求以公估报告作为理赔依据,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合同条款21条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驾驶证。”24条约定“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根据该两条款约定,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索赔需提交修理的损失清单、有关费用票据,但被保险人委托公估公司查勘,根本就没有与申请人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责任不在申请人。申请人修理后才能索赔,在申请人修理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擅自修理为由,要求以评估报告作为理赔依据,岂不是强行要求申请人认可其评估报告。易言之,被申请人的做法是:查勘评估,不与协商,直接就按公估报告理赔。
       三、被申请人应赔付车损理赔款37891元,承担查勘评估费400元,并承担仲裁费的理由和依据。
1、冀A15649车损36091元有损失清单,修理费用发票,并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公安机关事故证明,被申请人应当受理理赔。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报案,并由被申请人查勘事故车辆。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进行修理项目、方式、费用的协商,就不可能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不能以没有达成协议作为申请人擅自修理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申请人必须认可公估报告的理由。
2、京P5lk52车损1800元被申请人应与赔偿,理由同上。
另外,根据《保险法》50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付,并不是应当、必须。则,申请人赔付后,被申请人就该笔款项依然承担赔付义务。
3、根据《保险法》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发生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申请人转嫁经营成本,让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申请人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代理人: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令狐冲)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