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xx年x月2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育新路2-xxx,电话:13xxxxx。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锁,电话:0311-87218888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x月x日,原告乘坐石家庄x路公交车途径槐中路体育大街时,由于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造成原告在车内摔倒受伤住院。由于原告乘坐的车辆属于被告负责营运,所以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部分费用,但是对原告剩余的6万元损失拒不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令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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