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行李赔偿限额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整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重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qq306590570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