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大家好,小弟日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驾驶机动车撞到一横向闯上马路的电动车,没有直接撞到对方,对方摔倒后,导致左手手腕骨折,后送往医院,现在仍在治疗,然后交通队扣了我车,我交了1万元保证金,把车提了出来,然后过了几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定我们双方为同等责任。 在此,小弟有几个问题,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问题1,交通队会不会将我的押金,直接支付给伤者,或者让伤者凭医院的报销票去换领我的押金。如果交警这样做了,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问题2,同等责任的话,应该是我的交强险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及电动车,然后,我修车的费用,由保险和对方各自承担50%,如果对方据不支付,并且,我的押金已经被交警队用于赔付对方的医药费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石家庄律师:第一:在实务中交警一般不会给对方,因为押金都交到指定银行了,即使给对方也没有过错。如果你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到时候你可以向他们索要第二医疗费由交强险在1万元内赔偿不足部分你们按照46划分第三你的修车费按照46划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