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姚舜,男,汉族,1982年3月2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桃园路xx小区xx栋1单元103号,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负责人:xx,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xx村。电话: 第三人:娄xx,男,汉族,2005年9月23日生,住址:抚宁县大新寨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娄xx(系娄xx父亲),男,汉族,1978年x月30日生,住址:抚宁县大新寨镇王家沟村。电话:13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或者第三人娄家鸣支付76856.21元。 二、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名下的冀A xx 号长城牌小型客车在被告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后原告将车辆出租给 xx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3月19日, xx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乔 xx 驾驶原告车辆与娄家鸣发生交通事故,致娄 xx 受伤。后娄 xx 起诉到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0日,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陪产范围的76856.21元,由 xx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乔 xx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投保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交强险不分应当由被告承担理赔责任,但是双方多次沟通,被告拒不理赔,原告只能诉至贵院,望予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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