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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上诉状

时间:2015-04-03 12:35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非合同签订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非合同签订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合同签订人当事人原告):хх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ххх物业公司),住所地:ххх。组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非合同签订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非合同签订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合同签订人当事人原告):хх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ххх物业公司”),住所地:ххх。组织机构代码:ххх。
法定代表人:ххх,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хх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ххх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ххх区人民法院(   )  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或撤销    人民法院(   )  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 
     2、依法判令ххх物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一)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人,本案合同对上诉人不成立。因为
       1、由原告的起诉证据ххх年х月х日《ххх合同》第  页,第  行可知:与原告签订此合同的当事人是(业委会负责人)ххх,原告应当向ххх提起诉讼而非上诉人。
       2、依据《中华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以及民法的适用基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可得出如下结论:
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合同法》相对于《xx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属于上位法,依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下溯至《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溯至《民法通则》、《物权法》。因此,对于本合同领域的物业合同纠纷案,都应当依法优先适用合同法,所以,当事人原告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没有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前提下(对上诉人)不成立。
        此致xx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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