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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代理词

时间:2012-08-18 08:55来源:石家庄法律咨询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婚姻律师 点击: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实务所律师宋志坤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石家庄法律咨询网 www.sjzflyz.com 代理意见 审判长: 受李xx委托,参加xxx诉其 离婚 纠纷一案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庭审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因在于原告。 1、原告诉称被告对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实务所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石家庄法律咨询网www.sjzflyz.com

 

代理意见
审判长:
受李xx委托,参加xx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庭审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因在于原告。
1、原告诉称被告对其不忠之证据,并非被告自认,乃系第三人证言。该证言第三人未到庭,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证,依法法庭也不当认定。该证据实际是原告为提出离婚而制造的借口罢了。
2、原告至今与四任妻子发生离婚问题,不可能都是女方过错。被告与原告结婚之时,原告仅有xx元存款和月1000余元的工资,200x年被告拿出所有积蓄购置房产,可见被告对原告并无二心。之后原告收入上涨至现在的xx余元,并且开始做收益丰厚的生意,而被告下岗,月收入400余元,靠打零工支付房贷,维持生活。在原告经济状况好转而被告经济状况下滑之后,原告在08年7月断绝对被告的财产供给,如今提出离婚,充分证明原告品性喜新厌旧、嫌贫爱富、只可与人同苦,不可与人共甘。因此,夫妻感情破裂原因在于原告。
二、2006年购买的裕华区-xxx房产,法庭应判决为被告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首付款是用被告婚前积蓄支付的。
1)、 被告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由被告出面签订、首付款自被告银行卡内划出支付、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并无给付原告首付款证据。
2)、2003年结婚至2006年,双方月收入维持在2000元左右。该款用来原告房产装修,子女求学,维持生活,至2006年购房时应无2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原告并无积蓄,该首付款不是来源于原告即为被告。
3) 因为原被告系再婚家庭及被告儿子上大学结婚等原因,被告并不放心将全部婚前积蓄拿出来支付首付,原告为打消被告的顾虑,在2006年6月28日购房前向被告出具该房产给被告所有的证明。
从该证明与购房款出具时间的前后关系来看:如系原告出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证明才是合理的;只有在被告出款的情况下,被告为避免纠纷,原告为打消被告顾虑,才会存在原告出具证明的必要。
原告写下是二人买的房子,根据前后关系判断,是指共同决定购买,共同还贷。一是出证明当时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及付款,二是当时原被告工资用在装修原告房产等方面上,并不能留下积蓄。所以,原告这么写,是在留心眼或是玩文字游戏。
2、购房后,原告工资上涨,支付一段时间贷款,如果说房产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也只能是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原告尚且给付被告工资收入时间内的还款。
3、退一步讲,即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既然可约定婚前财产共同共有,那么,也可以约定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根据该条规定和私权自治原则,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即合法有效。法庭应认定其效力。
2)、原告在2006年6月28日出具证明时,该房产属预期财产利益;虽然该财产当时尚未取得,但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双方对预期财产利益进行约定或赠与。并且后来实际取得该房产并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赠与实现的条件成立。因此该赠与行为成立、生效、并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186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该财产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如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反悔,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出发,法庭应不予支持。
4、原告有xx小区xx房产一套,系其婚前财产;xx区xxx房产一套,系原被告一同赡养原告父母获赠房产,xxx判归被告,原告无流离失所之虞,而被告现仅有此住所与儿同住。被告与原告九年夫妻,尽心尽力,现年长色衰,手无余财而遭原告抛弃。被告不争与其赡养父母获赠房产,原告却争被告用全部婚前积蓄购置,用于被告母子生活的房产,于法似有据,情理却难通!
综上四点,该房产归属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是为妥当判决。
三、原告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1、原告工资收入在20xx年开始上涨,现收入为月工资xx余元,另租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父母的xx区xx房产xx元,工资及租赁年收入xxx元。自200x年7月至今,原告未给付被告。
2、约从200xx年始,原告与xx公司合作从事商业行为,年收入不少于10万元。被告提交法庭原告做生意的相关证据,鉴于账目、收入被告能予以提交,证明其收入,根据《民诉证据规则》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责令原告提交。原告不提交,法庭应认定原告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被告主张原告隐匿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的理由成立。
四、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有:
2008年x月购买的标致307一部,由被告使用;2011年x月购买的xx一部,由原告使用,由法庭酌情判处。
婚内购置三台电脑,两套家具,客厅一套沙发、油烟机、电视柜、热水器等物品,在xx被告居住处,价值不多,从利用方便角度,判归被告所有为当。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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