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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答辩意见

时间:2012-08-15 21:28来源:石家庄法律咨询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婚姻律师 点击:
离婚补充答辩意见 答辩人:李xx 现就王xx诉我 离婚 一案,补充答辩如下: 一、王爱英抛弃家庭,离家出走,不尽配偶义务,长期避孕,让我没有子女,是离婚的过错方,我请求法庭判决其赔偿我10万元精神损失费。 1、王xx在与我结婚后,时常在前夫家住宿、生活;

离婚补充答辩意见


答辩人:李xx
现就王xx诉我离婚一案,补充答辩如下:
一、王爱英抛弃家庭,离家出走,不尽配偶义务,长期避孕,让我没有子女,是离婚的过错方,我请求法庭判决其赔偿我10万元精神损失费。
1、王xx在与我结婚后,时常在前夫家住宿、生活;2003年其内退后长期在前夫家住宿,不回家。王xx去其不该去的地方,离开不该离开之处,让前夫家鸡犬不宁,其与儿子王欢被王欢后母赶出家门,让我蒙受侮辱,过着徒有丈夫之名的寡居生活;让儿子丧失容身之地,有家不能回。王爱英其意图为儿子争取前夫家房产,却不知这恰恰是让儿子丧失容身之处的理由。王xx为儿子在前夫家争房产以至于两家所不容, 让三面受伤害,让两边痛苦,她还不自知错误。
2、王xx长期服用避孕药物,规避与我生育子女的配偶义务,致使我膝下没有子女。即便如此,我也没有嫌弃她,还是希望与她好好生活。但是王xx根本就不能理解别人的善意,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如今其起诉离婚,其既有抛弃家庭成员的过错,也有损害配偶利益的行为,是离婚的过错方。
出于对无过错方的补偿,王xx应赔偿我1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诉争房产系2001年使用双方工龄折扣成本价购买取得。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出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归我所有,我支付王爱英折价款比较妥当。
理由如下:
1、该房产判归我所有,我给付王xx折价款,折价款首先可以用来解决王xx儿子结婚问题;其次可以以其儿子名义支付首付,以其儿子名义办理银行贷款,或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这样既可以解决王爱英儿子婚姻问题,又可以使两边都拥有居住房产。
2、该房产判归王xx所有,王xx无力支付我折价款。即便其支付我折价款,我因年龄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无力购房居住,并且我单身一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有政策限制(因不是家庭不符合政策)。并且王xx身负巨额债务,儿子的婚姻问题也会被耽误。
3、该房产我实际占有,该房产判归我所有,只是发生80元过户更名费的问题;判归王爱英所有,其无力支付折价款,即便部分支付,我也别无房产,不便于执行让我流离失所。
4、王xx抛夫弃家,不尽配偶义务,避孕不配合我生育子女,致我年近六十膝下无子。王爱英有儿子可以照顾养老,我没有孩子,如果连个房产都没有,后半辈子没有任何保障,忧虑太多,后半辈子太苦。
5、 王xx为儿子负我于寡居、无子境地,作为补偿,王爱英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经济上给我补偿。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www.sjzflyz.com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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