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男,汉族,xx岁,住址: 被告,xx,女,汉族,xx岁,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xx的抚养权变更为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7日被告生育一男孩王天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张xx向献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于原告离婚.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献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天令归张xx抚养.王加庆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沧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因王xx当时被献县看守所羁押,在审理过程中,张xx表示王加庆获释后,孩子可以由其抚养,但应当采用健康的教育方式.现原告已经获释,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也同意将孩子抚养权予以变更,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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