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财产的分配与非婚子的抚养费案例分析:2005年9月 我来到上海工作,与前女友开始恋爱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共同生活初期,我与前女友均无存款。 在共同生活期间(2005年9月至2007年4月)我每月的工资全数交给前女友(我的工资收入远高于前女友的工资收入),存放在前女友的银行卡里,并以前女友的名字在网上购买了基金。06年7月,我们有了非婚小孩。07年5月,前女友在外结识了另外的男子并与我分手。分手后,小孩仍跟随我并由我在全额出资抚养。07年9月,前女友将基金全部赎回,并将资金全部居为其所有。请问: 1 我是否能得到被前女友占有并存在其银行卡里的资金?如果能,需提供哪些举证?(补充:我和前女友只有工资收入,无其它额外收入;在共同生活初期,前女友的银行卡内无存款) 2 是否可以追溯到07年5月,让前女友从分手时开始补齐小孩的生活抚养费?小孩的生活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现居住在上海,户口是安徽的)? 答: 1、可以得到。需要提供您当初将钱款交给女方投资的证据(如银行凭证等)。 2、可以要求女方承担孩子的抚育费,一般参照上海地区的生活水平而定,还要看女方的工资收入情况,一般在1000到1500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