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 离婚程序 离婚手续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律师 >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转移财产代理词

时间:2016-08-19 16:26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诉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庭审,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双方已无感情,应判决 离婚 被告蛮横霸道,原告传统老实。双方闪婚本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长期受被告欺辱,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诉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庭审,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已无感情,应判决离婚
      被告蛮横霸道,原告传统老实。双方闪婚本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长期受被告欺辱,已不能再忍受。故原告在2015年起诉离婚,如今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见离婚态度之坚决,双方已无法和好。况且庭审中,双方只是就财产问题纠缠不清,早已没有了夫妻之情,故应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
首先,原告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皆优于被告,其次,原告父母均为公务员、国企干部,文化水平和素质较高,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而被告的父母或病或亡,根本无法照看孩子。所以孩子跟随原告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三、原告的平均工资为xx元。
     原告的银行流水只是显示金额的变动,因原账户与学校之间存在借用账户收学杂费等其他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凭借原告账户金额来认定工资,原告账户中学校所发款项包括了工资、奖金、及用于学校工作、学生学习生活的其他费用。所以原告工资应当以学校出具的工资表为准。
 
       四、被告账下的财产xx元及公积金xxx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详见账户明细表)
      1、上述被告银行卡名下款项均为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所说的婚前存款x万元没有任何证据。
       2、根据被告的公积金账单,xxx元均为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其中一笔x万多元的合并汇入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任何证据,因为这笔款项是在201x年双方婚后汇入,被告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缴纳。被告主张公积金有最高缴纳比例,所以不会有单笔x万多元的公积金缴纳,这一点确实有最高额限制,但是公积金卡是可以当做储蓄卡使用的,也就是说公积金是可以存款的,多余的钱完全属于存款,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多出的钱属于婚前财产,那么必须推定为共同财产。
       五、原告账户下婚后财产为xx元(详见账户明细表)
被告的对原告账户计算方式错误,多出存在叠加、重复计算。比如原告于201x年xx月2日从建设银行尾号xx的卡上向建行尾号xxxx的卡号转账xxx元,但是被告计算了两次,属于重复计算。
       六、原告名下开户的河北银行尾号为xxxx的三个账户是单位借用原告名义开设的账户,用于学校收取学杂费、所有款项与原告无关。
       根据原告提供的学校说明及缴款书查询表,能够证明上述三个账户是学校控制使用的,专门用于收取学杂费。由于学校招生工作主要集中在暑假期间,财务人员较少,无法集中办理收费。为方便学生随时入学缴费,学校规定:先以招生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收取学杂费。待开学后此款项再由财务人员取出,缴纳到财政专户。综上所述,这三个账户下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七、原告x行名下取走的xxx万元是原告父母借给原告买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出不属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
      被告要求分割财产超过了一百万,原告工资区区x千元,没有其他兼职职业,怎么可能有如此巨大银行流水?被告工龄高于原告,工资高于原告,如果原告有如此巨款,被告也应当有。所以这明显不合常理!事实是这xx万是原告父母在其婚前就借给其买房用的,原告至今未归还,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一半。
      八、原告传统、老实、顾家,平时家中花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工资均上缴被告,所以原告名下财产基本已用于夫妻生活,相反被告名下财产却被其转移,故被告应不分、少分夫妻财产。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
2016年x月xx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xxx,x,x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

  •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案例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案例-石家庄律师 2011年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