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石家庄律师,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7365835,15930106135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故意伤害,经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贵局执行逮捕。我们作为李xx母亲赵xx聘请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规定,同时应赵xx的要求,特依法向贵局为李xx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修改后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根据嫌疑人李xx的实际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本案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对嫌疑人李xx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 嫌疑人李xx是否构成犯罪争议较大,因为有可能李祥的行为会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如果对其长期羁押不利于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李xx母亲聘请赵xx的律师,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两部两高”《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贵局为犯罪嫌疑人李祥申请取保候审,并根据法律规定重新缴纳保证金。请贵局依法作出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
申请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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