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张x一审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持异议,对量刑部分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案存在疑点 1、xx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鉴定人没有附鉴定人员的法医资质证书,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医资质证书不得而知,说明该刑事鉴定书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 2、被害人鉴定为轻伤的依据是腰椎1-4右侧横突骨折,这一伤害只能是背部受到打击才能形成,究竟是谁打的被害人背部,我们不得而知,而且侦查机关也未查清,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背部才导致的骨折。而且被害人是否是特殊体质?是否有属于旧伤复发?这些都没有查明。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请求法庭对张xx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六款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3、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双方都是乡亲,平时关系还不错,之前并没有过节,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双方喝醉后发生口角,一时冲动造成的。被告人平时酒量有限,案发当天喝了十几瓶啤酒,属于醉酒状态,而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大脑是不受控制的,所以我们很难认定被告人在打架的时候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4、本起伤害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本起案件中,被告人的亲属正常倒车、速度缓慢,反而被害人驾驶电动三轮车速度很快,可以说是疾驰而过。被害人无缘故的辱骂被被告人及其亲友,才导致本起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与受害者达成谅解协议,积极赔偿和补偿了受害者。受害者亦出具了谅解书,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6、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此外,在我去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问的我最多的就是孩子,问我孩子会叫爸爸了吗,孩子会走了吗,他非常想念自己的孩子。被告人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一个五岁,一个一岁,如果被告人被收监,那么这个家庭会失去支柱,如果说犯罪要得到惩罚,那么被告人已经得到了惩罚,而且这个惩罚足够沉重,但是,如果把大人的过错导致的这个惩罚转嫁到咿呀学语的孩子身上,让孩子在最宝贵的年龄见不到父亲,那么这个惩罚就过于残酷,也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 综合上述,鉴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最后,提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被告的诸多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张雪冰从轻缓刑处罚。 辩护人:李建朋 2014年x月15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