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人因为上次打伤人,与对方协商好后赔付了钱,签订了谅解书。事情过后对方公司又要我赔付之前由公司垫付的的钱,律师函写的是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请问大家这样成立吗 ?我们谅解书是这样写的: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甲方对乙方表示谅解,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伤害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个人认为对方公司主张垫付费用没有依据,对方公司对自己员工垫付的费用属于补偿性质。退一步讲,即便是追回也应当是向他的员工主张,你和被打者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了,和对方公司也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