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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不立案反映材料

时间:2017-06-16 15:29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反映材料 反映人:xxx,男,19xx年x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 被反映人:xxx、xxx,住址:xxx市xx区xx街xx号xxxx。 被反映人:x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x市公安局xxx区分局xxx派出所。 反映事项 一、 请求相关部门督促xxx市公安局xxx分局(x
反映材料
 
反映人:xxx,男,19xx年x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
被反映人:xxx、xxx,住址:xxx市xx区xx街xx号xxxx。
被反映人:x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x市公安局xxx区分局xxx派出所。
 
反映事项
 
一、         请求相关部门督促xxx市公安局xxx分局(xxx派出所)依法对xxx、xxx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对其刑事拘留;
二、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办案、不作为等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6年1月29日xxx、xxx夫妇寻找借口,故意滋事,将反映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反映人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应当依法对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但是公安机关拖延至今,仍未对其刑事立案。反映人去派出所询问得知“公安机关拟对xxx行政立案,因xxx是军人,还未和相关部门协商好,还未移交”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主要是xxx殴打,xxx不构成刑事立案。
但事实是案发当天,反映人只穿着拖鞋就被xxx夫妇叫了出去,被他们打倒在地后,xxx夫妇都对反映人进行了拳打脚踢。所以反映人的轻伤后果           二、反映人伤情是xxx夫妇二人共同加害导致的,根本无法区分开来,更不能凭借加害人的一面之词而为其开脱责任。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反映人的伤情主要在头部,头部是一个人最脆弱的地方。反映人一个七旬老人,在只穿拖鞋被打到在地的情况下,是根本无丝毫反抗之力的。如果说反映人倒地之前主要是xxx殴打,那么倒地之后,穿着皮鞋的xxx随便一脚就可以将老人头部踢成轻伤,甚至重伤。然而公安机关却主观臆断的排除了xxx的刑事责任不合法也不合理,涉嫌徇私枉法。
       三、反映人夫妻属于共同犯罪不能区分立案,只是主犯和从犯之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上述中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共同犯罪中最主要的就是要有犯意联络,就是要求各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实行犯罪,而是要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最后共同犯罪中还必须有共同的行为:一是具有共同指向的犯罪客体,二是共同行为是犯罪发生的原因,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论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同一共同犯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反映人夫妇把反映人叫出门外进行殴打,两人打击的对象明确都是反映人,所以对后面的伤害行为两人都有故意伤害犯意上的故意,而两人伤害的对象都很明确就是被害人xxx,至于伤害的过程中用什么打,打到什么部位只是故意的形式不同而已,两人放任后果发生的心态都很明显,所以两人构成共同犯罪,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xxx的伤主要是由于xx打所致,所以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反映人夫妻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是有主从犯区分而已。
综上所述,反映人一个七旬老人,无端被被反映人殴打致轻伤后,两个犯罪嫌疑人至今仍安然无恙,甚至不对xxx刑事立案,这是明显的不作为、违法办案。
       反映人将穷尽毕生精力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此案,直到顺利解决。
 
反映人:xxx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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