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9月4日和给我装修房子的瓦匠师傅打架,由于意见发生分歧,当时我女朋友和我女朋友的小姨都在场。瓦匠先动手打我,后来我受不了他打我就还手挠了他的脸,然后在卫生间里由于他没打到我就摔倒了,把左手桡骨杵骨折了(后鉴定是轻伤,结论写:由于外力作用所致,构成轻伤)。之后找他调解他不接电话也不见面,案子到刑警队后给我们做了笔录。 11月11日刑警队以故意伤害罪结伙作案的罪名刑事拘留了我24天,派人监视我女朋友在医院16天(我女朋友心率不齐,被吓的),原因是瓦匠在刑警队里的口供和在治安大队时的口供不一致,他第一次口供说我女朋友拿铁锹吓唬他,他为了躲避铁锹不慎摔倒。在第二次口供里他说在我俩打架的过程中,我把他打晕了,然后我女朋友冲进卫生间用铁锹把他打骨折了,怎么可能,真的是他自己摔倒杵伤的。刑警队一开始不拘留,给我们做的都是询问笔录,后来那个人去上面公安局上访闹事,这面就给我们拘留了而且是24天。现在取保出来了,检察院还没有批捕,还会起诉我们吗?我们这个算是犯罪吗?下一步怎么办请好心人帮着分析一下? 石家庄刑事律师答复:外力作用,这个词很关键了。这个当然可以提出异议,铁锹殴打,必然留下外伤,如果是铁锹打伤和摔倒伤情鉴定结论是不一样的。可以在公安阶段提出辩护书。法医鉴定不会写描述性的东西,最多的只鉴定可能形成的原因。意见是仅供参考的东西,警方拿来后,必须要有证据支持。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