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王xx被害一案已由贵局立案侦查,被害人家属对贵单位依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工作表示深深的感谢。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黄xx、张xx、赵xx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人身健康,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仅仅是如不能及时抢救、受害人为特殊体质等意料不到的情况才导致死亡后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实施凶器为杀伤力大的铁铲。打击部位为人体最脆弱的头部,并造成严重的死亡后果。从犯罪嫌疑人行凶起就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所以,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更为准确。 二、受害人的父亲王xx因脑溢血留下后遗症造成肢体残疾。2009年6月24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肢体残疾人。残疾证号:13232519580517381242.王xx作为被抚养人需长期人照顾。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成年近亲属”。王xx作为被抚养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就成为本案赔偿的关键。为此,被害人的母亲曾到石家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鉴定,得到的答复是:“委员会仅仅接受工伤的鉴定申请和司法机关的委托申请”。所以被害人家属恳请该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致函委托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玉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本案是严重的人命案件,后果恶劣、社会影响力大。受害人客死他乡,给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无论本案最终是以故意杀人定性还是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行罚。故恳请该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最后再次对办案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并恳请支持以上三点法律意见。 被害人家属:李xx 2012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