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乙二人有仇,甲一直想杀乙。有一天,甲在楼上看乙经过,于是从上面扔下一块砖头想把乙砸死,但只是砸到了身上,乙并没有死。随后甲匆忙下楼,不小心碰下了楼梯边上放着的斧子,斧子掉下当场将乙砸死。法医鉴定,乙死于斧子砸伤。问,怎么对甲的犯罪行为定性?
观点一:故意杀人未遂,与意外事件,但是,别人都说是故意杀人既遂,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观点二:斧子掉下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介入因素。一般观念上这个介入因素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如果是正常的,那么甲的行为对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杀人未遂,如果是异常的,那么甲的行为对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故意杀人即遂。 |